类别:范文 / 日期:2025-02-25 / 浏览:28 / 评论:0
笔者代理的发生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的全国#首例祖坟文物归属案#申诉,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继续委托我代理申诉。
案件详细资料参见:《祖坟陪葬品归国有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古墓疑云:错位的法律》、《法官的智商比专家的逻辑强》、《文物法第五条规定的遗存文物是指1840年以前入土的无主文物》、《莫让法律再为错误判决背黑锅!》
开始决定向地方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在正式起草再审申请书时,再次研究上述条款,并与民事诉讼法再审条款比对,决定向最高法院申诉。但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立案时,10号窗口还是被告知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法院不再受理,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我说那是授权性规范,并非强制性规范。窗口负责按待的人员说:就是这样执行的。
没有法律规定行政再审申请被驳回上级法院不再受理申诉(再审)
申诉前,我查阅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再审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通过上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是授权性规范,并非强制性规范;没有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不再受理。
行政再审申请被驳回,法院没有不再受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关于向法院申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申请民事检察建议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同,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再受理。
由此对比可见,无论从行政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再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不受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不再受理再申请,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二次立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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